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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

浏览量:   来源:  作者:互嘉

各市知识产权局,省直有关部门,有关单位:

为做好山东省专利奖励工作,依据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》(鲁政办字〔2015〕45号),现将修订后的《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原《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》(鲁知管字〔2015〕35号)同时废止。

山东省知识产权局

2017年8月29日

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

第一条  为规范山东省专利奖励工作,根据《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 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专利奖的申报、推荐、评审、授奖及监督等活动。

第三条  山东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),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,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、委员若干人。

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审活动,研究、处理专利奖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提出完善专利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、建议。

第四条  评审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)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,负责组织、协调山东省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,按照专利奖评审的规程和内容,选择、委托相关组织(单位)和专家开展评审工作。

第五条  山东省专利奖的申报工作依照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启动,省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布申报通知,明确申报时限、申报范围、申报材料和受理方式。

第六条 《山东省专利奖申报书》(以下简称《申报书》)填报内容包括:基本信息、申报专利信息、自我评价、获得效益、发展前景和获奖情况,按《办法》要求附具证明材料。

申报专利属于多专利组合中核心专利的,其外围专利填写不超过五项。

申报专利可以提名指定参评奖项。

申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报,部分权利人放弃申报的,申报人应提供其他权利人放弃申报的书面声明。

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信息的有效性、真实性负责,并签署声明。

第七条  《办法》第六条所称的经济效益,是指申报专利实施后获得的直接经济效益,包括通过提高产品质量、劳动生产率或者降低生产成本,获得的净增销售收入、税金、利润等;所称的社会效益,是指在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、改善劳动条件、保护人民身体健康、消除公害污染、保持生态平衡、环保节能等方面发挥作用所产生具有公益性质的贡献。

经济效益证明应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;社会效益证明应加盖出具单位公章。

第八条  符合《办法》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(简称推荐人),负责专利奖申报的推荐组织工作。推荐人是单位的,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择优提出;推荐人是个人的,需由两名以上本专业领域院士联名提出。

第九条  推荐人依照《办法》和本细则的规定,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、核实,承担提名推荐、异议答复、答辩等责任,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。推荐人应在出具的推荐函上填写推荐意见,随《申报书》等材料一同报送评审办公室。

评审委员会建立推荐人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,规范推荐工作。

第十条  评审办公室依照《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对申报专利进行初步审查,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。